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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和社保可以分别在两家单位发放和缴纳合法吗?

新的社保政策下个月即将实施,但是很多会计和老板咨询这类问题,我们公司的兼职员工或者是股东,在别地地方有正常工作,并且缴纳着社保,在我和领取工资还需要缴社保吗?

回答上述问题,只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即可。

1、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与两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是取得工资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前提。在A公司拿工资,在B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意味着也许该职工同时与A、B公司之间都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与两家(以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可以的。所以,若该职工同时与A公司及B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只要A公司或B公司不反对,就不违法。

2、如何判断该员工是否同时与两家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可知: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只是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之一而已。而上述通知的第一条规定,确定劳动关系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有用工资格、劳动者有劳动资格,即主体合格;

2)有管理和服从关系;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使未签定劳动合同,也应认定成立劳动关系。

所以,要同时考虑上述三个并列条件,来认定该职工是否与A、B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3、该职工与A公司、B公司之间都成立劳动关系?

1)企业愿意发工资给某个人时,一般代表着该个人愿意接受企业管理层的领导,该员工的劳动构成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规定的三个条件来看,一般就会成立劳动关系。所以,该职工与A公司之间很可能成立劳动关系。

2)企业愿意为某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则不代表着已经成立劳动关系。因为实践中存在个人与企业签订社保代缴协议、挂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所以,该职工与缴纳社会保险的B公司之间很可能不成立劳动关系。

4、假设同时建立了两个劳动关系,实践中,还有什么障碍?

如果该职工与A公司、B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都满足上述通知规定的三个条件,则可以确定:该职工与A公司、B公司都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职工有权要求两家公司都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即便如此,还有一个问题:社保基数与计税工资不一致,引税务局关注。

2019年1月1日起全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统一划归税务局,若税务局将个税申报的工资数与企业申报的社保基数做关联比对,很可能出现:A公司的主管税务局要求说明为何该员工拿工资未缴社保费;而B公司的主管税务局要求说明为何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申报个人所得税。这些情况的出现,应对时都可能会比较麻烦。

5、结论

1)解答所提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的判定在规定的三个条件上。

2)即使该个人同时与A公司、B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仍有障碍或麻烦需要解决。

3)很大的可能是:与A公司之间成立了劳动关系,与B公司之间没成立劳动关系。所以在B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是不合法的。

4)即使同时与两家公司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可能仅仅是欲盖弥彰、掩耳盗铃的把戏罢了。认定劳动关系重在实质,不在形式上是否有劳动合同。但是若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

三、建议

职工的工资关系、社保关系尽量与劳动关系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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