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下岗、买断工龄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部分职工权益的大问题,为了写好这篇文章,我是下了很多功夫的,查阅了很多资料,但从政策层面来讲,对于买断工龄的工龄计算问题,没有找到比较权威的资料。
下岗和买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是企业对分流职工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下岗其实就是从工作岗位上下来,离开工作岗位的意思。最初的下岗也是从国有企业开始的,当时为了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国有企业成立了一个下岗职工就业服务中心。
这个中心就是下岗职工之家,凡是下岗的职工,其劳动关系等全部由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和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还在,服务中心要对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
我理解的当时的这种下岗是暂时的,职工只是离岗但没有离开企业。这种下岗称为单解,单解的意思是解除岗位,但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但后来部分职工与就业服务中心协议到期,离开了服务中心,并与服务中心解除服务协议,这就是双解。
现代意义上下岗的概念就不一样了,从以前的国有企业过渡到了所有企业,凡是和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离开了原来的单位,失去了工作,都称为下岗了。但这种下岗和当初国有企业的政策性下岗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买断工龄是当时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的方法,其核心内容是根据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按照每一年工龄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点类似于现在的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
但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国有企业买断工龄的职工中,大部分为过去的正式工,也有少部分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很多企业在买断工龄时,都是以职工的实际工龄来计算费用的。
由于职工是属于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属于铁饭碗,并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职工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这是不能随便让职工丢下铁饭碗的。于是就发明一个新名词,买断工龄。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用钱将你过去在企业的工龄买断了,买的意思就是按照工龄付费。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再加上后来的国有企业职工都是实行的劳动合同制,都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要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买断工龄这也是有区别的。
后来大家之所以要把下岗和买断工龄联系在一起,主要的原因还是钱的问题,下岗职工企业同样给予经济补偿,买断工龄要给予经济补偿,其实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和买断工龄的职工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
下岗职工下岗以后,如果在国有企业工作时在下岗之前,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是没有开始实施,比如1992年之前下岗的职工,但下岗后只要自己缴纳了养老保险的,那么在办理退休时,下岗前的工作年限要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
如果下岗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实施,自己新就业的单位也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自己也没有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虽然下岗之前的工龄要计算工龄,但因为自己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而无法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这样的工龄是没有用处的。工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以后才能视同。
买断工龄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时,买断工龄之前的工龄是否还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是否要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我认为这是要计算的。
买断工龄虽然在当时比较流行,但实际上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但这种不合法的行为并不是职工意愿的体现,而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职工作为弱势群体只能被动接受,虽然工龄被买断了,本企业的工龄不能计算了,仍然属于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
只要个人重新就业以后缴纳了养老保险,或是以个人身份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买断工龄前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视同缴费年限。
但在有的地方,在处理买断工龄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时,将买断职工工龄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买断工龄的补偿标准没有超标的,也就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标准的,在办理退休时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第二种是如果补偿标准超出当时规定标准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补偿标准超过规定标准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做法我是不认同的。主要观点还是买断工龄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不管补偿标准是多少,职工都只是弱势的一方,被动的一方,有的地方要给职工多补偿,主要还是为了圆满解决买断工龄的问题。
职工是不知道多拿补偿以后的风险的,也没有人解释这种风险带来的后果。现在职工要办理退休了,对于当初多拿了补偿而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就是将以前的不合法视同为合法,将过去单位的过错转嫁给职工,无疑是给职工伤口上撒盐,其行为也还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不管是下岗职工也好,还是买断工龄也罢,只要是在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实施之前的工龄,都是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只要后来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办理退休时都应当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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